據新華社電《中共中央關於再廢止和宣佈失效一批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決定》日前發佈。根據《決定》,納入第二階段清理範圍的新中國成立至1977年期間中共中央制定的411件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中,160件被廢止,231件宣佈失效,20件繼續有效。《決定》的發佈,標志著中央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全部完成。
  2012年6月,中共中央部署開展了黨的歷史上第一次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清理工作分兩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清理1978年至2012年6月出台的中央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第二階段清理新中國成立至1977年出台的中央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2013年7月,中央發佈了第一階段清理決定。這次中央又發佈《決定》,標志著第二階段清理工作順利結束。
  據介紹,通過對新中國成立至2012年6月期間出台的23000多件中央文件進行全面篩查,共梳理出規範黨組織工作、活動和黨員行為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1178件。經過清理,廢止322件,宣佈失效369件,二者共占58.7%;繼續有效的487件,其中42件需適時進行修改。
  中央要求,凡廢止、宣佈失效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自《決定》發佈之日起一律停止執行,不再作為規範黨組織工作、活動和黨員行為的依據,但是要按照檔案、保密管理有關規定,做好相關文件的存檔、查檔利用等工作,發揮好這些文件的歷史資料價值和資政育人作用。
  記者觀察發現,487件繼續有效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絕大部分都是1978年以後出台的,但也有20件是改革開放以前出台的,如1965年出台的《中央關於黨內同志之間的稱呼問題的通知》,歷經時代變遷,雖帶有一定歷史痕跡,其主要內容和精神依然對當前工作具有指導意義。  (原標題:691件黨內法規被廢止和宣佈失效)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db10dbhrv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